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
年度期数
2014年第2期
总期刊数
总第290期
编号
青政发〔2014〕4号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防条例》《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灯”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市城管办负责“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区、市政府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予以查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
(六)林业及园林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山林等场所加强监管,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
(七)供电及通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通信设施上的“孔明灯”;
(八)区、市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四、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城管办85789686(白天)85720001(晚上);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12345;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