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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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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76期
      3. 成文日期 2013-07-19
      4. 编号 青政发〔2013〕14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结合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及时高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参与,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坚持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困难情况的差异,分别给予不同内容、不同标准的救助,重点救助特殊困难家庭,努力提高救助实效。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纠错问责,做到审批过程阳光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在坚持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环节,明确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和区(市)民政部门的责任和行为规范。各级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发生。
          1.规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审核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区、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标准。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区、市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4.规范审批程序。区、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区、市民政部门可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或采取行政命令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规范公示程序。各区、市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地点、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各区、市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7.规范档案管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区、市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年内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统一进行跨部门信息比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同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和资金、人员的动态化管理。
          (五)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分类施保、专项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统一对象范围,明确标准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但未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区、市政府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落实ABC分类管理制度,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A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确保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收入变化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类别和补助标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七)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程序,实行专账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审核、拨付、发放“三分离”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及发放金额,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区、市政府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区、市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者经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事件,区、市政府或民政部门要迅速查办,市民政局可单独或者会同信访、监察、财政等部门直接督办。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评要求,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强化能力建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区、市政府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整合区(市)和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加强区(市)和镇(街道)、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尽快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建立市、区(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查询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相关工作机构职责,配齐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5万人口以下的镇(街道)不少于3名,5万以上人口的镇(街道)不少于5名。村(居)要明确1人专职承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满足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抽查复核、政策宣传等工作需要。市级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市对区(市)的一般转移支付。各区、市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真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办事。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市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市)和镇(街道)每年组织自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市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等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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