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年度期数
2008年第3期
总期刊数
总第153期
成文日期
2008-05-27
编号
青政发〔2008〕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三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是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的互助与合作。土地股份合作,是在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纽带形成的联合与合作。社区股份合作,是在坚持资产集体所有和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与合作。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农业和农村原有生产方式、经营模式、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创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化分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形式,是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让农民分享产加销各个环节利润、增加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扎实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稳妥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努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繁荣活跃县域经济,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力争使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有明显发展,质量有明显提高,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40%以上;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全面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08年,新发展较大规模(社员1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10%左右;在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各选择部分村庄(社区)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或土地股份合作试点。
(三)基本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确保产权关系明晰;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股权化以后的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尊重群众的创造和选择,支持农村能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农技服务部门和服务人员等牵头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规范促发展,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按照“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推进”和“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步伐。一是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全市每个优势产业、特色产品都有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生产的农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打造一批“一品一社”优质农业品牌。二是积极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以下简称“四化”)创建活动,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四化”创建先进合作社。大力扶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或参与兴办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大力扶持合作社挂靠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建立销售网络,大力扶持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创建优质安全农业品牌。争取到2012年,全市有50%以上的合作社达到“四化”标准,有60%以上成员的产品通过合作社直供城市超市或通过合作社连锁店销售。四是坚持标准,完善机制,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五)扎实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重点在拥有较大数量经营性资产的村或“村改居”的城中村、近郊村推进。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其集体应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或具有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资源及潜力,有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能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抓好全面清产核资、科学设置股权、合理量化股份、规范设置组织四个关键环节,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区市要认真学习借鉴崂山区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经验,成立由分管区市长牵头,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房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以区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本区市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方案,对清产核资的范围、股权设置的类型、股东范围、改革基准日等关键问题,依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导改制企业规范设置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引导条件成熟的社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公司制企业。
(六)稳妥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严格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在全市选择部分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有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客观条件、群众有合作意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的村庄(社区),进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的具体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分割经营的“四荒”资源、集体建设用地等,可将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收益权折股明确到户,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等,可“确权不分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人均耕地占有较多、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的村庄,可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由合作社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也可以由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园区和规模化生产基地。为调动和保护农民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的积极性,提倡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的企业,实行保底收入、盈余分红的分配形式,确保参加股份合作农民的收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保护耕地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严禁以土地股份合作名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三、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完善财政扶持办法,采取财政贴息等形式,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
(二)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三)实行税收优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组建主要为当地农村地区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兴办为农服务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贷款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抵押困难。对合作社兴办的高效农业等项目优先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五)支持规范用地。对市级以上“四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相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种养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照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工厂化种养的高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能够恢复为原用途的,视同农业用地。
(六)优化发展环境。登记部门要按照职责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免费注册登记,现金或实物出资免验资,免年检。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各相关部门要立足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供电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电力设施改造。经贸、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运输服务,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可在厢体上喷涂“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菜篮子工程配送车”标识,以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速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奖励资金。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扶持力度。
(七)依法保护集体资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为集体资产,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与农村乡镇、村、组集体资产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任何方式平调、挪用和侵占。需要征用和占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的,应当依法审批,合理补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宣传引导。在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广大干部中普遍进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教育,增强做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打消群众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疑虑,培育广大农民的合作精神,引导更多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市和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涉农部门的负责同志,都要明确联系点,培养和总结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配套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三)重视队伍建设。重点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辅导员队伍和经营管理者两支队伍建设。各区市要在每一个镇(街道),至少确定2名专职或兼职合作社辅导员,为本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合作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专门经费,加强对辅导员和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及会计的培训。
(四)抓好督查考核。各区市要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和涉农部门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估,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绩效的考核,根据效绩考核结果确定奖励扶持措施,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符合“四化”条件的示范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