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印发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字体大小: 打印
      1.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6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66期
      3. 成文日期 2008-10-14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8〕57号
      5. (青政办发〔2008〕57号   QDCR-2016-000051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确认,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规划、园林绿化和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