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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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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22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49期
      3. 成文日期 2008-01-29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7〕50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民事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合同审查职责,依法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合同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
          政府订立的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合同拟订文本及相关材料;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向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提供合同拟订文本及相关材料。
          合同订立后拟进行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订立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单位提出询问的,起草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二条 送审的合同拟订文本,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三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该单位负责人签订。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和资料,行政机关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订立和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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