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七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办发〔2004〕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关于宣传工作
1、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的准备期间,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行政许可的清理、培训、配套制度的制定等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或者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不间断地进行宣传,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准备工作的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要注意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关于学习和培训工作
1、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要通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专题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活动。学习要务求实效,使所有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期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研讨班和培训班,都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3、分期举办市管领导干部和履行许可职能处室负责人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直各部门处级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各区处级干部、各市科级干部的学习培训由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清理,要在我市前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
1、我市各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审查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对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而需要修订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立法程序办理。
2、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办理。
3、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4、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一)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青政发〔2003〕90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情况,抓紧清理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市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保障
(一)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规范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市政府青政发〔2003〕90号文件要求,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二)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行,是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抓紧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研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制约。各有关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2004年5月31日前,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报本级政府。各级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各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