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十四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七期
成文日期
2005-03-14
编号
青政办发[2004]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据统计,2001至2003年我市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尘肺共计195例。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件11起,中毒116人,死亡10人;慢性苯中毒32例,死亡3例;尘肺病47例,死亡5例。另外,还发生了少见的正己烷和三氯乙烯中毒。这些职业病的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健康,推进“平安青岛”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安监、经贸、外经贸、工商、环保、税务、公安、工会、妇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工作措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含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监测和检测工作,做好职业病人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经贸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外经贸部门负责“三资”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立项前要主动与卫生、环保等部门进行沟通,防止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外资企业引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做好放射源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妇联等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三建二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严把审批关,对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予立项和审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首先,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产业开发时,要把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统筹考虑,制定合理规划,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避免职业危害的产生。其次,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申报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源头关。三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同时,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四是要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五是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水平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是公共卫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控制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引进和培养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为企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现场体检车辆、突发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必备的防护装备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五、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新闻媒体以及采取送法到企业和培训等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抓好正面报道,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六、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查处力度,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作业方式和生产工艺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