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评估机制,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和督查落实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象包括: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决策落实的其他实施主体。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政策是否全面准确地得到贯彻落实,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社会公众的评价及反映,各级各部门对政策的创新性落实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下步建议等。
(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推进效率及完工预期,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责任及改进建议等。
(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落实的实际效果,工作任务进展预期情况,创新性推进重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等。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有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大局和相关政策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九条 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第三方评估可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评估方式。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公司评估方式。主要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三)专家评估方式。主要由有关专家学者、专业团队等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公众评估方式。主要由相关机构组织测评团或评议代表作为评估方,对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测评团或评议代表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以及与评估事项相关的群众和企业代表等构成。
第十条 根据评估项目特点,本着灵活高效的原则,委托方可选择1种或多种方式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督查并行开展。
第十一条 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方根据全市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市领导要求,并结合相关工作进展节点,提出拟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选择评估主体。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步骤和标准,建立指标体系,明确研究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四)提供评估信息。评估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五)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方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六)交付评估成果。由委托方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和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支付义务,并将评估成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保障决策落实。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评估发现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作为、乱作为或由于失职影响到市政府决策落实的,经有关部门查实,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经评估确认为优秀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成果的,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统一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开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采购。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费使用按照节俭开支的原则,做到支出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五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市政府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专栏,除涉密评估事项外的有关信息均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评估方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方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九条 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到2017年1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