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专项治理机动车(含三轮机动车和四轮机动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下同)非法载客营运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旅游、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针对机动车非法载客营运等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
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机动车非法营运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经济信息化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力度,按照职责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行为。
五、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旅行社和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利用非法载客营运机动车吸引游客的行为。
六、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的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生产、销售的行为。
七、质监部门应当严厉查处擅自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违法行为。
八、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对回收机动车的报废拆解过程进行监督。
九、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告制定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