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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意见的通知(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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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人民政府办公厅
      2.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35期
      4. 成文日期 2015-12-22
      5. 编号 青政办字〔2015〕128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畜牧局《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的意见

        市畜牧局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牧产业空间布局,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都市型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筹考虑我市畜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兼顾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优化畜牧产业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和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

          二、布局原则

          (一)坚持依法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等规定,科学划定“三区”,规范畜牧业发展。

          (二)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立足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加快水源地、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养殖业退出,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有进有退、合理布局畜牧业优势产业带,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引领畜牧业转方式、调结构、增创发展新优势,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畜牧业。

          (四)坚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对全市畜牧业发展布局进行统筹安排,指导各区(市)制定具体布局规划,立足实际划定“三区”范围,落实管理措施,优化产业布局。

          三、“三区”划定范围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养殖区的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的范围。

          1.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胶州湾保护范围以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0米内;

          2.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的范围。

          畜禽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之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适宜养殖区。

          四、“三区”管理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控制养殖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适宜养殖区内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适宜养殖区内的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生猪存栏500头以上;

          2.牛存栏100头以上;

          3.蛋鸡存栏15000只以上、肉鸡存栏30000只以上;

          4.羊存栏1500只以上;

          5.兔存栏1500只以上。

          (五)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再享受奖补类政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对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区(市)政府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关停或搬迁。

          (二)对控制养殖区,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控制计划,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条件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关停、搬迁。

          (三)对适宜养殖区,各区(市)要根据资源条件,以供给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产业化、规模化、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思路,按照“控猪、稳禽、重点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畜牧业”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突出产业优势和地域特色,走出“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都市型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路子。

          (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保、旅游、畜牧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依法做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