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大力发展临终关怀事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发展临终关怀事业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建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家庭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临终关怀体系,提升临终患者的生存质量和生命尊严,促进社会文明和家庭幸福,现就大力发展临终关怀事业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医疗、养老资源结合,构建照护、维持、慰藉相衔接的临终关怀模式,更好地满足多元化临终关怀需求。逐步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适度普惠,覆盖城乡,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的临终关怀体系,让临终患者得到体面而有尊严的关怀照护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临终关怀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将临终关怀事业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临终关怀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保障政策。创新建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家庭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临终关怀模式(即: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主要为临终患者进行医疗护理和心理照护;具有资质的养老机构主要开展临终护理和生活照护;家庭主要为临终患者进行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社区主要帮助联系安排志愿者和医护人员,并为困难家庭申请救助资金),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专业人才和机构管理体系。(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将失能老人临终关怀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老人临终医疗护理需求。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拓展筹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格认定和申办流程,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支持临终关怀机构运营发展。鼓励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开展临终关怀业务,重点发展为临终患者提供临终关怀的护理院、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开展居家临终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成专业护理站或开设临终关怀病房。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临终关怀业务。大力扶持社会资本开办提供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发挥农村区域性养老福利服务中心作用,增加医护能力,使其发展成为具备临终关怀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负责)
(四)提高临终关怀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营养师、心理学者在内的专兼职队伍,为临终患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培养养老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临终关怀工作。加强对临终患者家属的家庭护理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社工参与临终关怀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临终关怀服务机构、设施,开展教育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为本辖区内临终患者提供居家生活照料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家政和物业机构、社区自治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为临终患者提供医疗护理、紧急救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临终关怀服务,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等组织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逐步建立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基地等基层服务组织,明确志愿服务内容,加强队伍和基地建设管理。在社区推行居家临终关怀互助照料服务,支持有能力的临终患者家属提供自助式生活照料服务。建立临终关怀社会工作者队伍,发挥社会工作者在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照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参加)
(六)开展生命教育和临终关怀研究。广泛开展生命教育,引导树立科学死亡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生老病死客观规律,倡导珍惜生命、珍爱健康理念,不断提高生活生命质量。支持和鼓励开展临终关怀课题研究,特别是临终关怀模式、操作规程和临终患者及临终关怀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研究等,研究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及先进城市在临终关怀方面的先进理论和经验,构建适合国情市情的临终关怀体制机制,推动我市临终关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建立行业标准和评估体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和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临终关怀对象评估标准,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标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开展临终关怀专业医疗、护理、服务业务,按照服务性质配备相应比例的医护人员,相应的场所应设置家属陪伴、谈心室、关怀室、沐浴室等必要的辅助设施。(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有关财税政策。鼓励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落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各项税费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落实临终关怀型专业医疗机构长期护理定额补助和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医养结合型临终关怀机构,符合养老扶持政策规定的,可参照同等类型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和相关政策。对家庭困难的老年临终关怀对象,采取政府购买困难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予以补助。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临终关怀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临终患者,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自负费用部分可按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特殊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临终患者,给予一定数额的人道救助。
(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对社会力量参与开办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在资本金、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方面,依法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资本投入提供便捷服务。社会资本经营营利性临终关怀业务,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方可经营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探索“一照多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与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通过参股、合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规模化、社会化的专业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各区、市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临终关怀事业,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服务资源,加强工作绩效考核,扎实推进临终关怀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念,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