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15年,国家全面推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月报制度,提高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的代表性,总体数据推算延伸到设区的市。为贯彻落实国家服务业统计改革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由政府统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监、财政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为保证名录库适时、完整、准确,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单位登记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的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对非主营三产业务进行剥离,推进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服务业法人企业,增加服务业统计单位数量。
(二)强化统计部门工作职责。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统计的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及时收集服务业企业信息,督促服务业新增单位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二、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企业报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要强化数据审核,加大单个企业、分地区和分行业主要数据的规律性、波动性、趋势性审核。要加强对调查单位填报情况的即时监测、督促和上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
三、依法维护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加大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区、市政府要落实保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要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充实各级服务业统计力量,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可根据工作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服务业统计力量。对服务业统计调查设备及工作所需经费,要按照工作需要、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开支按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