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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违章占用人行道进行整治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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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3. 成文日期 2004-09-01
      4. 编号 青政发〔2002〕118号
      5.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城市道路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市政府决定,对违章占用人行道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内的人行道和居民小区内的人行道,禁止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设置洗车点和修车点。
          二、凡居民小区内已规划建有停车场的,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居民小区内未规划建停车场但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由申请单位征得小区内多数住户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三、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城市管理监察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设置停车泊位、洗车点、修车点占用人行道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或因停放机动车辆造成人行道板及道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当事人依法赔偿,收取的赔偿费用存在设立的财政专户上,专款用于对损毁道路的修缮。
          五、临街经营场所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到所在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改变人行道使用性质手续后,报经公安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国家标准施划停车泊位标线和安装停车标志,施划泊位后必须留有3米以上的人行道。经营单位承担改变人行道使用性质所需费用,并负责日常维护,严禁擅自增设停车泊位或指使车辆在停车泊位外停放。
          六、新建、翻建道路应当在人行道上采取加设挡车柱、提高路边石高度等措施,设置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行驶和停放标志。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