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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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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十六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八期
      3. 成文日期 2004-09-01
      4. 编号 青政发〔2002〕78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
          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
          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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