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处理属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信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机构。
第四条 信访机构对下列信访案件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依前款规定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复议文书抄送信访机构。
第六条 建立信访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日常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联络处与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日常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互通情况、互相赠阅材料、互邀参加活动。
第七条 建立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全市各级信访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联络员,行政复议联络员由信访人员兼任。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解答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制度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指导信访人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行政复议联络员经市政府法制局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共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申领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行政复议联络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