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at网址_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五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注重理论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政治敏感性;(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勤政为民勇于创新
第六条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八条 牢固树立学习是终身使命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四)不能胜任新的岗位,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四章 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第九条 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二)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偏差。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不执行;(二)变相消极抵制;(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交接工作或不交接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二条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说上级、同级和下级的坏话;(二)捏造事实写匿名信,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忠于职守讲究效率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忠于职守,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二)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四)办事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及有意拖延;(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四条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二)对基层单位提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请示、报告,不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三)对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转报、答复或批复。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依法行政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长期借用、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二)以口头、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经办个体或私营企业在办照、场地、贷款、供货及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三)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四)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研究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人事安排、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问题时,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定。在职责职权范围外涉及此类事项的调查、审定时,通过信函、便条、电话等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认真执行礼品登记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二)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项,不按规定登记处理、据为己有的,除退回所受钱物外,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违反第二项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公款私请或用公款内部相互宴请;(二)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三)工作日中午违反规定饮酒;(四)以各种礼仪、庆典名义用公款组织超标准的宴请;(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本条规定,除由当事人补交全部宴请费用或超标准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相应纪律处分。其中,违反第五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或让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四)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五)动用、占用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补交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二)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等。违反本规定第一项的,追回公款,按侵占错误处理。违反第二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租用公车补缴费用。
第二十条 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一)从事第二职业;(二)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四)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纪律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遵章守纪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三)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等;(四)办公场所物品摆放杂乱,卫生差。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四)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五)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三)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缴费用。违反第二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逾期30天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三项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多次观看反动、淫秽物品的,或携带反动、淫秽物品入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引用、泄露国家秘密;(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六)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七)不按照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第二十五条 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观看、收藏或传播黄色影视作品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四)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五)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家庭成员;(六)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七)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八)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九)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言行。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做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荣誉或学历等;(三)在接受组织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着装得体,整洁大方,精神饱满,形象端庄。男性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留长发(指头发盖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蓄胡须、染彩发;(二)外穿背心、短裤,穿拖鞋、赤脚穿鞋;(三)未按规定着装。
女性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留长指甲、涂染指甲,染艳丽的彩发;(二)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三)穿低胸、露背、露脐或无袖上衣和高于膝盖以上的短裙、紧身装、牛仔装。
按规定配备标志服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着标志服;(二)着标志服不整洁,不规范;(三)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待岗。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务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语言冷硬、粗鲁,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讲脏话或训斥对方;(二)接打电话没有“你好”、“再见”等礼貌用语,不等对方讲话完毕,就挂断电话;(三)举止不端,粗俗傲慢;(四)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