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盘活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资产,维护项目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将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业服务等设施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对于项目建设主体已取得划拨住宅用地并依据规划建设配套的商业服务等设施,其用地可办理协议出让。出让手续按照划拨地办理出让的程序办理,土地出让价款按评估时点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确定,评估时点按依法受理出让申请时间确定。
二、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居住用地规划与土地供应的衔接,在规划阶段明确配套商业服务等设施使用性质及比例,并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三、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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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